原告:戴**,男,汉族,1970年1月16日生,湖南武冈市人,户籍地:武冈市**乡**村1组6号,系广东东莞虎门利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28号怡景湾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何灿荣,经理。
诉讼请求:原告医药费120816.95元、误工费12月×3800元=45600元、护理费79天×100元×2人=1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9×100=7900元、后期医疗费28000元、营养费15000元、残疾赔偿金33090.05×20×32%=211776.32元、残疾器具费870元、鉴定费3280元、交通费451元、住宿费101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669.31×5×32%÷4=933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共计479840.27元,判令被告赔偿。
事实与理由:
2013年2月8日15时10分许,邱*驾驶一辆无号牌小型轿车(*沿114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279公里+220米路段时,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由李**驾驶的湘E7***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邱春燕当场死亡,并造成湘E7***号大型普通客车上的乘客原告受伤,原告先后在广东省连州中医院、广东省中医院、湖南省武冈市正骨医院住院79天,诊断为:左髋关节脱位、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左额部头皮血肿、左股骨头撕脱性骨折、左坐骨神经损伤等;鉴定为左下肢八级伤残,右下肢九级伤残,误工评定365天,后期医疗费28000元。经交警事故认定,邱春燕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邱**驾驶的无号牌小型轿车*2013年1月30日投保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戴**自2009年1月至发生事故前一直系广东东莞虎门利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员工,此次出事系戴**乘坐湘E7***号大型普通客车回老家湖南武冈过春节。
综上,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起诉,请依法判处!
代理律师通过四上广东,调取相关书证(工作证、社保证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等)法院开庭后全部予以认定,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